| 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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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cwy 文章来源:段莘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9  |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税收优惠 (一)国(境)外客商投资的企业税收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 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最低不低于10%。 6、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 (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资企业,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中抵免,如果当前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半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购买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8、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投资者和内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凡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若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税,可单独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二)国(境)外和国内客商投资的企业税收优惠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和第2年免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二级运输业、邮电通迅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到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企业以木竹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7、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矸石、炉渣、粉煤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8、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9、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10、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地方税务局审核,免缴土地使用税。 11、城镇内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2、企业内部行使的车辆,不上路行驶的,免收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 1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三)凡投资符合我县产业方向的内外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进行奖励;或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年和第2年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的政策,就可享受优惠。 二、规费优惠 1、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外),县级有权减免的规费一律减免。凡代省、市征收的部分,有收费区间的,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底限征收。 2、招商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认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县级有权减免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 3、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减免70%,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减免50%。 4、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5、国土、房管、工商、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在为私营企业抵押物办理评估、登记时,应降低收费标准,贷款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每次收取评估、登记费200元;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评估、登记费,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6、股权不变更的私营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挂“全民”、“集体”的私营企业恢复私营性质,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其变更、评估、验资手续费用一律免收。原按个体工商登记管理,现已达私营企业标准,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其变更登记的手续费按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30%收取。 7、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优先保证供应。一律不再收取除国家、省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企业用电费达到500万度以上,免收基本容量费;投资3000万以上不在工业园区的,用电“一事一议”。 三、用地优惠 1、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 2、外商在我县投资办农、林、牧、渔业、交通、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其用地只收取土地征用、报批成本。 3、工业项目用地,进入工业园区的,按照《婺源县生态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只收取土地征用、报批成本。 4、利用集体农用地和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进行农业开发的,由企业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为30—50年,承包前2年,免缴承包土地租金;投资造林的,期限可延至50年。 5、外来投资企业对受让的土地,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服务保障 1、全县涉外单位实行“一站式”对外办公,“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县招商局、县合作办与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协调办理证照、协调兑现优惠政策等服务。 2、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新办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凡涉及三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均按照“一门受理,统筹协调,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由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切实保障外来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来婺源投资的客商核发“婺源县外来投资者证”和“婺源县外来企业投资者协会会员证”、“会员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理检查许可证,不准擅自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除正常的税务检查和安全检查外);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对持证人的人身、车辆(严重违章除外)、住所进行检查,不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治安检查。凡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合法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县政府挂牌保护、县领导挂点和部门负责人挂钩跟踪服务制度。 4、实行外商参与民主评议制度。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外商评议部门的活动,对评为最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评为最差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外商反映强烈的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组织和行政处罚。 5、凡持“婺源县外来投资者证”的客商,其在婺的生活、交通、医疗卫生、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尊重客商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6、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凡年度出口新增创汇1美元(市外经贸局认定的海关统计数),由县财政奖励0.1元人民币,次年初兑现。出口企业按照国家政策退税部分,可以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退税抵押条件由企业与商业银行商定)。 五、附 则 1、在我县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创汇项目以及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对全县经济拉动力较大的项目,给予更多优惠,实行“一事一策”、“特事特办”。 2、在我县投资旅游景区开发的企业视同工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3、外商在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按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4、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就高享受优惠政策。 5、本办法所指的工业项目均指无污染、环保型工业项目。 6、本优惠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原出台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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