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缓刑期间不悔罪 再次盗窃刑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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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丹 俞… 文章来源:上饶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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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考验期间本应弃恶从善,悔过自新,却视法律为儿戏,贼心不改,再次偷窃,得到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1月16日,江西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金良、汪冬亮、胡振学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15000元、15000元。
2003年9月,汪金良和汪冬亮因盗窃罪被婺源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两被告人不珍惜悔过自新的机会,贼心不改,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到两个月又走上犯罪的道路,从2003年10月16日至2005年8月11日,汪金良、汪冬亮伙同胡振学等人,时分时合,采取撬窗入室的方法大肆偷窃,在婺源某副食品批发部共盗得中华香烟46条,金圣香烟20条;在德兴铜矿红艺照相馆盗得5台照相机,1台网易拍、1台电脑,2个闪光灯、2台打印机、1台塑封机及现金5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4839元。
婺源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金良、胡振学、汪冬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且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振学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金良、汪冬亮因犯盗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却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盗窃罪,对被告人汪金良、汪冬亮(已于2004年1月因盗窃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作出判决,并按先并后减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 文章录入:清泊淡远 责任编辑:清泊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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