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累犯盗窃数额较大 法院跳档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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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男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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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3日上午,婺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累犯盗窃案件。被告人吴鹏、顾彬成盗窃数额较大,一审适用数额巨大的档次,判处被告人吴鹏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顾彬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鹏、顾彬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均系累犯。两人不思悔改,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间,时分时合,在婺源县紫阳镇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吴鹏盗窃作案5次,参与盗窃数额9898元;被告人顾彬成盗窃3次,盗窃数额8715元。
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犯盗窃罪,虽然数额较大,但具有累犯的严重情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档次量刑。故依法作职上述判决。 点评:根据江西省的盗窃数额标准规定,盗窃数额10000元以下属数额较大,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10000元以上的则属数额巨大,应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本案两被告人盗窃数额已近10000元,加之多次盗窃,即使没有累犯的情节,也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也即适用一般的累犯从重处罚对本案没有实际意义。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将该累犯情节视为和盗窃数额巨大同档次的其他严重情节,其处理是恰当的。 |
| 文章录入:老男人 责任编辑:清泊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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