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婺源首例聋哑人犯罪案昨日下午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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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漠孤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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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3日下午,上饶中级法院在婺源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洪社发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洪社发系又聋又哑的人,聋哑人犯罪在我县尚属首例。 为使开庭顺利进行,法院专门到婺源特种学校请了手语老师。因被告人本身是文盲,又未经过专业正规的手语训练,开庭还是很艰难: 1、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名字时,被告人无法表达,后来拿了张笔让被告人写,被告人勉强把自己的名字拼凑起来; 2、专业述语无法与被告人沟通。告诉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均很难与被告人沟通; 3、被告人无法表述与本案相关人员的姓名、地点。被告人只能比划认为是受一个戴手表女的指使犯罪,被害人是一个机米的女的; 4、无法询问被告人的心理活动。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再将被害人杀害。公诉人试图讯问为什么发生性关系后仍要将被害人杀害,但翻译称无法询问被告人的心理活动。 5、被告人只会重复做手势是他人唆使其犯罪,其将被害人打死的。 鉴于难以与被告人沟通,开庭出示宣读证据时,未征询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只询问了辩护人的意见。

(图中翻译正用手势与被告人比划)
经过3小时的开庭,笔者终于勉强弄懂了以下不足1000字的内容: 被告人洪社发,男,1959年出生,文盲,农民,住婺源县古坦乡张溪村,系聋哑人。 洪顺花因赌地下******与被害人洪冬秀产生矛盾,便叫被告人帮助其打被害人。200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看到被害人上山砍柴,遂带镰刀和“敌敌畏”农药尾随上山,在山上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用镰刀击打被害人头部,随后被告人捏住被害人的鼻子,用“敌敌畏”灌入被害人嘴里,接着把被害人尸体藏入杂草丛中,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颅脑损伤及中毒而死亡。
公诉人(控方)意见: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仍持刀击打并用农药灌被害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 辩方意见:被告人系受洪顺花指使,被告人本身是残疾人,其智力受到影响而受别人的诱惑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法律规定聋哑人犯罪应从轻处罚。故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辩方的意见让控方的公诉人大吃一惊,称辩方的辩护意见大胆,而且大胆得无边。如此重大的故意杀人并致死的案件居然会要求法庭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公诉人认为,洪顺花只是叫被告人帮助其打被害人,并未让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死,故对洪顺花不起诉。 最后,法庭宣布本案别期宣判。
笔者分析:本案可能被判处死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文章录入:大漠孤雁 责任编辑:清泊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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